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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途旅游,北京品途文化

目 录

1、东莞市民兴电缆有限公司诉广州民兴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常平泽发电线商行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屹腾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国贸城分公司、上海屹腾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市民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莞市民盈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3、广东飞鹿电器有限公司诉佛山飞鹿电风扇有限公司、东莞市桥头德昌五金店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4、东莞青旅公司与深圳海旅公司、深圳海旅东莞分公司、深圳海旅桂圆营业部、深圳海旅宝岭营业部、深圳海旅名商阁营业部、第三人百度科技深圳公司、北京百度网讯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5、成都华美牙科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华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诉东莞东城华美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东莞市粤美医疗投资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6、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与黄娟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7、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艺厨烘焙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8、上海剧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慕莎服饰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9、蒋必绍犯侵犯商业秘密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

10、陈华辉、陈华娟、贺小笑、贺复习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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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东莞市民兴电缆有限公司诉广州民兴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东莞市常平泽发电线商行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审: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9)粤1973民初86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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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19民终767号

案情与裁判:东莞民兴公司于2000年4月5日注册成立,是第4846919号“民兴电缆”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包括电缆、电线等。于2014年1月13日被国家商评委认定为驰名商标、2016年5月被评为广东省著名商标。广州民兴公司于2009年6月25日注册成立,其在生产、销售的产品外包装标签上使用“广州民兴电线电缆”,在网站使用“民兴”、“广州民兴电缆”,在其企业宣传册上使用“广州民兴电缆”,在其产品报价书、资质证书等载体上使用“民兴线缆”、“广州民兴电线电缆”、“广州民兴”等字样。东莞民兴主张广州民兴公司侵害其案涉注册商标权以及广州民兴公司企业名称中使用“民兴”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最终判决广州民兴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带有“民兴电缆”字号的企业名称,并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手续;广州民兴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东莞市民兴电缆有限公司第4846919号“民兴电缆”注册商标产品的行为;东莞市常平泽发电线商行立即停止销售侵犯东莞市民兴电缆有限公司第4846919号“民兴电缆”注册商标产品的行为;广州民兴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赔偿东莞市民兴电缆有限公司包括维权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2000000元;东莞市常平泽发电线商行赔偿东莞市民兴电缆有限公司包括维权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8000元;广州民兴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东莞市常平泽发电线商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于《中国工商报》上刊载

典型意义:

“民兴电缆”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权利人依法获得对其知识产权的保护。广州民兴公司在产品外包装上突出使用“广州民兴电线电缆”标识,在网站、企业宣传册、产品报价书等载体上使用“民兴线缆”字样,系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容易使相关公众对两者的产品产生混淆,侵害了东莞民兴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另外,东莞民兴公司的“民兴”字号具有较高知名度,其通过经营获取的商誉已经让消费者将相关产品与企业建立相对稳定的联系。广州民兴公司作为电线电缆的同业竞争者,注册含“民兴”的企业字号,在使用中造成的市场混淆无法避免,构成不正当竞争。广州民兴公司应对其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案判赔金额200万元,体现出加大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商事主体在经营活动中,对其同业经营者的知名注册商标应尽到合理注意和避让义务,如不在自身产品或服务中突出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不将他人在先注册商标登记为企业名称,以免因“搭便车”被认定为侵权行为。

案例二

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屹腾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国贸城分公司、上海屹腾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市民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莞市民盈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审: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1971民初4196号

二审: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号粤19民终4517号

成都品途景界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是2016-04-22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成都市温江区柳城街办两河路西段269号9栋1层269号。成都品途景界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

案情与裁判:上海屹腾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在大型购物广场内销售的产品及包装袋上、店铺招牌、广告灯箱、装潢上使用的被控侵权标识“MICHAELKORS”。经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公证购买的女包系假冒产品。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诉请被诉侵权人停止侵权并赔偿。上海屹腾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抗辩认为其销售的产品系经云南某贸易公司通过平行进口方式购进的真品。

案情与裁判:上海屹腾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在大型购物广场内销售的产品及包装袋上、店铺招牌、广告灯箱、装潢上使用的被控侵权标识“MICHAELKORS”。经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公证购买的女包系假冒产品。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诉请被诉侵权人停止侵权并赔偿。上海屹腾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抗辩认为其销售的产品系经云南某贸易公司通过平行进口方式购进的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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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上海屹腾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提交的《授权书》、《进口货物报关单》等证据,但不足以证明其对销售产品的完整采购渠道,不足以证明系正品。上海屹腾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抗辩称其在店铺招牌、广告装潢箱上对被控侵权标识的使用系为传达所销售商品的品牌信息,属于合理使用,但其对“平行进口”未进行合理标注,提醒消费者注意其销售的产品是通过平行进口获取,与本国授权产品存在差异。法院最终判决上海屹腾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国贸城分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权的手提包和手提包包装袋;上海屹腾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国贸城分公司、上海屹腾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赔偿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包含维权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共人民币300000元。

典型意义:大型、高端购物商场营销平行进口的商品通常为价格较高的奢侈品牌商品,经营者在被指控侵权时,经常辩称其销售的产品虽未获得本国商标授权,但是并非假冒产品,而是通过平行进口方式获取的正品。人民法院在认定真品平行进口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时,将审查产品来源、进口渠道等环节以认定进口商品是否为真品。被控侵权人提交的证据如果不足以证明其销售商品是通过平行进口方式获取的真品,其销售案涉商品则可能构成侵害商标权。此外,即使是通过真品平行进口方式获得的正品进行销售,也应以合理、显著的方式说明该商品与商标权人在本国销售的商品存在差异,否则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本案同时认定了被控侵权人在店招上进行商标性使用侵害权利人注册商标权。

案例三

广东飞鹿电器有限公司诉佛山飞鹿电风扇有限公司、东莞市桥头德昌五金店不正当竞争纠纷

一审: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9)粤1973民初7639号

二审: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19民终3926号

案情与裁判:广东飞鹿公司成立于2003年9月,经营范围为制造、销售日用电器、五金制品等,广东飞鹿公司曾获得“高新技术企业”称号,且获得多项高新技术产品证书。佛山市飞鹿吊风扇总厂早于广东飞鹿公司成立,经营范围为加工、制造电风扇及五金家用电器,并享有“飞鹿”注册商标使用权,该品牌产品曾获得多项荣誉,《广东省地方志中佛山市志》记载了“飞鹿”品牌电风扇的来源、发展概况等。佛山飞鹿公司成立于2015年3月2日,系佛山市飞鹿吊风扇总厂的关联企业,其经营范围为销售电风扇、电器、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佛山飞鹿公司还获得相应的“飞鹿”注册商标的使用权。佛山市飞鹿吊风扇总厂曾起诉广东飞鹿公司,主张广东飞鹿公司存在侵犯商标权行为以及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飞鹿”字样构成不正当竞争。该案经一审、二审判决,认定广东飞鹿公司存在侵害商标权的行为,但认为广东飞鹿公司成立于2003年,其使用“飞鹿”作为企业名称多年,累积了相应的商誉,且佛山市飞鹿吊风扇总厂对此一直未提异议,故广东飞鹿公司将“飞鹿”作为其企业字号使用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但广东飞鹿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仍应规范使用其企业名称,不得对其企业字号作突出使用,避免产生市场混淆或误认。后广东飞鹿公司对佛山飞鹿公司提起诉讼,认为佛山飞鹿公司使用“飞鹿”字号已构成不正当竞争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广东飞鹿公司没有证据证明佛山飞鹿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飞鹿”的行为属于主观恶意,有恶意攀附广东飞鹿公司的意图,无法证实该行为违反了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及商业道德,造成消费者误解、混淆从而损害了广东飞鹿公司的利益,佛山飞鹿公司使用飞鹿作为字号不属于不正当竞争,故判决驳回广东飞鹿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经许可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关联企业字号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首先要审查权源是否合法的问题。享有较高商誉的企业,可以将其企业字号授权许可其关联企业使用,获得授权许可的关联企业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相应字号,即使与他人享有一定商誉的字号相同,但不致混淆,该行为不属于“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的情形,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由于历史原因,一些老字号使用的企业字号是相同的,或老字号企业的字号与他人的驰名商标是相近的。对于老字号企业间因历史问题而造成的名称冲突问题,实际上市场对此已有较高的辨识度,这类老字号企业已能够相容。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考虑市场现状,不宜通过恶意诉讼造成不正当竞争的事实。

案例四

东莞青旅公司与深圳海旅公司、深圳海旅东莞分公司、深圳海旅桂圆营业部、深圳海旅宝岭营业部、深圳海旅名商阁营业部、第三人百度科技深圳公司、北京百度网讯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审: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1971民初31382号

二审: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19民终11750号

案情及裁判:东莞青旅公司成立于1996年8月21日,是从事国内及出入境旅游业务的知名企业,先后荣获“全国百强国内旅行社”等荣誉称号。在媒体报道中时以“东莞青旅”简称指代东莞青旅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均使用“东莞青旅”作为企业的简称。

东莞青旅公司向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在百度搜索框中输入“东莞市青年旅行社”点击“百度一下”,页面显示的顶部第一名信息内容为“东莞市青年旅行社专家服务东莞市青年旅行社经典旅游线路”,点击“东莞市青年旅行社专家服务东莞市青年旅行社经典旅游线路”链接,页面显示为是品途旅游东莞市旅行社【深圳市海外旅行社网站】,网页内容为深圳市海外旅行社旅游业务信息及报价,标称网站版权所有:深圳海外旅行社。并标明了地址和服务热线,在所示页面中点击“关于我们”,页面显示“品途旅游隶属深圳市海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桂园营业部门户网站”,并显示深圳海旅桂圆营业部的公司地址、咨询电话、客服电话、营业执照等。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深圳市海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深圳市海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桂园营业部、深圳市海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宝岭营业部、深圳市海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名商阁营业部在其官方网站上连续十五日刊登向东莞市青年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

典型意义:本案是关于网络竞价排名不正当竞争侵权纠纷类型。涉及知名搜索引擎百度公司和东莞本土知名旅游品牌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者擅自将他人的企业名称或简称作为互联网竞价排名关键词,使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利用他人的知名度和商誉,达到宣传和推广自己的目的的,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予以禁止。

本案中,“东莞青旅”系东莞青旅公司企业名称的简称,经过多年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和宣传,已享有一定市场影响力和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已与东莞青旅公司之间建立起稳定的关联关系,具有可以识别经营主体的商业标识意义,可以将“东莞青旅”视为企业名称加以保护。深圳海旅桂圆营业部、深圳海旅宝岭营业部、深圳海旅名商阁营业部作为从事旅游服务的经营者,未经东莞青旅公司许可,通过在百度搜索引擎中设置与东莞青旅公司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相同的关键词,使相关公众在搜索“东莞市青年旅行社”或“东莞青旅”关键词时,将三家深圳海旅公司营业部的网站链接直接置于搜索结果首位或排名优先于东莞青旅公司的网站链接,从而进入三家深圳海旅公司营业部的网站联系旅游业务,达到利用网络用户的初始混淆争夺潜在客户的效果,主观上具有使相关公众在网络搜索、查询中产生误认的故意,客观上擅自使用“东莞市青年旅行社”及“东莞青旅”,利用了东莞青旅公司的企业信誉,损害了东莞青旅公司的合法权益,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案例五

成都华美牙科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华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诉东莞东城华美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东莞市粤美医疗投资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审: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1971民初24504号

二审: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19民终5230号

案情及裁判:2005年7月21日,第3588191号“华美”注册商标经核准注册,核定服务项目第44类“医院;整形外科”等。2015年11月27日,该商标转让给成都华美公司。于2019年1月18日,成都华美公司授权广州华美公司在广东省范围内排他性使用第3588191号注册商标。

被告东城华美门诊部成立于2015年3月25日,是被告东莞粤美公司投资设立的一人公司,其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华美”作为企业字号,在“东莞华美整形美容”网站和“东莞华美”微信公众号,以及微博、经营场所、户外广告、宣传单等中大量使用带有“华美”字样的标识。

法院经审理认为,第3588191号“华美”注册商标经原告成都华美公司、广州华美公司的持续使用和长期大量广告宣传投入,在国内医疗美容行业具有了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具有较强的服务来源和服务提供主体的识别功能。东城华美门诊部在网站、微信公众号、经营场所、户外广告、宣传单等中大量使用带有“华美”字样的标识,与案涉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东城华美门诊部与权利人成都华美公司、广州华美公司属于“整形外科”的同行业经营者,其使用“华美”的方式有可能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二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容易造成二者混淆。因此,东城华美门诊部构成侵害商标专用权。东莞粤美公司创办“东莞华美整形美容”网站和“东莞华美”微信公众号,并提供给东城华美门诊部使用侵权行为,故与东城华美门诊部构成共同侵权。东城华美门诊部作为成都华美公司、广州华美公司的同业竞争者,其注册成立时间在后,将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作为企业名称注册,误导公众,混淆服务市场主体,损害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依法应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最终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华美”字样;东莞东城华美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办理变更企业名称登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华美”字样;此外,被告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东城华美医疗美容门诊部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成都华美公司的注册商标“华美”作为企业字号,构成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造成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商事主体在经营活动中,对其同业经营者的知名注册商标应尽到合理注意和避让义务,如不在自身产品或服务中突出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不将他人在先注册商标登记为企业名称,以免因“搭便车”被认定为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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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

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与黄娟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一审: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1971民初22566号

案情及裁判:原告阿克苏地区某协会在被告黄某经营的东莞市茶山某水果批发行购买了一箱苹果,发现黄某销售的苹果上使用的“阿克苏”“新疆阿克苏”标识,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诉请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阿克苏苹果”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万元等。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原告注册商标系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经法院审理认定,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案涉某水果批发行,系被告黄某其经营的店铺,但已于2020年5月份注销。被告店铺销售被诉侵权商品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并进行赔偿。由于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涉案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也未举证证明被告的侵权获利和商标许可使用费,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判决被告黄某赔偿原告包括合理维权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7000元,对原告就赔偿损失超过前述金额的部分,不予支持,并驳回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地理标志产品因具有地域性、品质高、声誉好、数量少等特性,深受消费者的喜爱和追捧。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可以起到保护地理标志产品,促进地方特色经济发展的作用。一些不良商家瞄准地理标志产品因稀有而价高的“商机”采取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等方法,在非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谋取非法利益,这样不仅损害了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利益,还损害了地理标志产品的市场及声誉。本案为涉及的商标系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本案认定被告销售的产品侵犯了原告的案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促进了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保护。

案例七

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艺厨烘焙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一审: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1971民初13042号

案情及裁判:原告上海冠某园食品有限公司是我国知名食品“大白兔”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被告在开设的网店中销售大白兔油纸,油纸中间竖向及两侧竖向连续印制有“大白兔”图案。原告主张案涉油纸中间图案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侵害了案涉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被告表示油纸中使用的图标整体画风不同,且油纸上明确标注有“此蛋糕非冠生园官方出品,仅代表此蛋糕售卖方致敬大白兔奶糖”的说明。原告认为被告长期大量销售印制有与原告案涉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图案的“大白兔油纸”给蛋糕生产经营者,并公然使用原告的驰名商标“大白兔”作为商品名称,生产产品帮助侵权获利数额巨大;此外,被告在网页上使用“巨型大白兔奶糖”包装作宣传,诱导蛋糕经营者侵权,侵权故意明显,其行为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作为涉案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在该商标注册有效期限内,原告对该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受我国法律保护。被告的行为属于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故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包括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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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件给予我们一定的启示:在当今产品加工生产环节细化的社会分工体系之下,知识产权领域的相关法律在标识的制作、成品生产及销售等各个环节均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经济活动中的参与主体,应摒弃攀附他人知名度的心理,争创自主品牌,共同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案例八

上海剧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慕莎服饰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审: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粤1972民初11291号

案情及裁判:2019年播出的青春励志言情剧《亲某的,热某的》,拥有高收视率、高播放量以及高评分的口碑,获奖“新浪年度十大剧集”“腾讯年度观众选择剧”“微博年度热剧”。原告为该剧的制作人,其拥有该剧各类素材,包括但不限于剧名、标识、剧照、海报、剧中美术形象、Q版形象、人物造型、剧中战队服装等服等内容的完整知识产权及相关权益。电视剧播出后,被告在某网站销售名称为“亲某的热某的杨紫佟年李现韩商言同款KK战队情侣装装队服黑白卫衣”和“亲某的热某的王真儿艾倩同款19秋新款假两件白色斜肩漏肩时尚毛衣”的两款商品,单价分别为88元、115元,30天内成交量分别为486件、204件。在销售这两款产品时,使用了《亲某的,热某的》电视剧的截图。

经法院审理认定,原告为电视剧《亲某的,热某的》的著作权人,并享有战队服装作品的著作权。被告生产销售了与战队服装作品实质近似的服装,且在宣传时使用了涉案电视剧截屏,侵犯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权,此外,某莎公司在宣传时,使用了“亲爱的热爱的同款”,构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000元。

典型意义:东莞有大量的服装生产企业,本案有一定的典型意义。淘宝、阿里巴巴等平台上,有不少商家打着“**同款”的名号,销售服装等产品,并附有明星照片或剧集截图,往往会取得不错的销量。这些行为属于典型的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仿造明星服饰的样式会涉及侵犯服饰作品的著作权,若标上商标则构成侵犯商标权,使用电视剧的截图会侵犯剧集的著作权,使用“**同款”字样宣传,也会构成不正当竞争。在日常经营时,商家切勿随意蹭明星、蹭爆款热度,诚信经营。

案例九

蒋必绍犯侵犯商业秘密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

一审: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9)粤1973刑初316号

二审: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19刑终1106号

典型意义:本案被告人先前曾因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已被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人在败诉后仍继续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故被提起公诉。本案充分体现了知产案件民刑交叉的问题,以及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重叠时的处理问题,展现了知识产权“三审合一”审判工作的特点。在先民事案件已对商业秘密进行了认定,本案则根据查明的事实适用相同标准认定了商业秘密,并认定了权利人的相应损失,有效打击了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通过本案审判,展现出我国对商业秘密上民事和刑事的双重保护,能够充分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并对犯罪分子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

商业秘密能够为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企业都会对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防止外泄,劳动者在工作中接触到企业的商业秘密时,应当负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违反约定和企业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进行获利的,是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劳动者辞职后,仍然需要承担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劳动者辞职后并使用企业的商业秘密的,不单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若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十

陈华辉、陈华娟、贺小笑、贺复习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案

一审: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粤1972刑初3153号

案情及裁判:被告人陈华辉是东莞市大岭山镇杨屋村东埔新村路112号晨达工业园三楼东莞市雨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者,被告人陈华娟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该公司丝印部的生产,被告人贺小笑负责该公司的整体生产及人员管理。经营期间,陈华辉对外接了假冒“HUAWE”、“honor”注册商标标识的手机屏幕玻璃片的订单后,由贺小笑、陈华娟负责安排生产,并以每片约1.1元的价格进行销售。2020年5月25日,公安机关在上述晨达工业园三楼抓获陈华娟、贺小笑,现场缴获假冒“HUAWE”注册商标标识的手机屏幕玻璃片72250片、假冒“honor”注册商标标识的手机屏幕玻璃片4000片及带有“HUAWE”、“honor”注册商标标识的生产模具一批。被告人陈华辉也是位于东莞市大岭山镇杨屋村东埔新村路112号晨达工业园六楼的无牌加工厂的实际经营者,被告人贺复习负责该加工厂的生产及人员管理。经营期间,陈华辉对外接了假冒“HUAWE”、“honor”、“vivo”注册商标标识的手机屏幕玻璃片的订单,由贺复习负责安排生产,并以每片约1.1元的价格销售。2020年5月25日,公安机关在上述晨达工业园六楼抓获贺复习,并当场缴获假冒“HUAWE”注册商标标识的手机屏幕玻璃片45860片、假冒“honor”注册商标标识的手机屏幕玻璃片42713片、假冒“vivo”注册商标标识的手机屏幕玻璃片10100片。2020年8月8日,公安机关在东莞市松山湖青田路设卡查车时抓获被告人陈华辉。

典型意义:“HUAWE”、“honor”、“vivo”是手机行业知名名牌,其中vivo是东莞本土知名品牌,相关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被告人虽然没有生产、销售仿冒的手机,但其未经商标权利人的许可,非法生产带有上述商标标识的手机屏幕玻璃片,同样损害了商标权利人的利益,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依法应予惩处。本案清除了两个假冒知名企业手机屏幕玻璃片的制假窝点,肃清了市场秩序,有力保护了本土知名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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